南海网海口11月3日消息(南海网记者陈望 通讯员王晓、黄燕)一女子到海口上邦百汇城某KTV唱歌时,包厢内突然跑出一只老鼠将其咬伤。近日,海口龙华区法院审理此案,认为经营者未能尽到安保义务,判决该公司赔偿受害人张某美医疗费、交通费和误工费总共3658.65元。成都杀老鼠;成都灭老鼠;成都电子灭鼠器;成都杀老鼠药;成都灭老鼠药;成都杀蟑螂;成都灭蟑螂;成都杀蟑螂药;成都除虱子;成都除螨虫;成都除跳蚤;成都驱蚊子;成都灭苍蝇;成都除蚂蚁;成都杀蜈蚣;杀虫子;杀虫药;成都专业除虫公司;成都专业灭鼠公司;灭害虫
经审理查明,张某美是海口龙华红邦时尚家具店销售员。2011年6月8日23时许,张某美与朋友在海口上邦百汇城某KTV305号包厢消费,一只老鼠突然窜出,将其咬伤。事发后,被告女员工带着张某美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就诊,对伤口进行了简单的处理,处理意见为“1、肥皂水清洗伤口;2、建议卫生防疫站进行狂犬疫苗等处理”。2011年6月9日,张某美前往海口市秀华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检查治疗,该服务站诊断:“1、鼠咬伤;2、按时接种疫苗;3、休息28天。”期间,张某美花去医疗费1750元、交通费240元。成都杀老鼠;成都灭老鼠;成都电子灭鼠器;成都杀老鼠药;成都灭老鼠药;成都杀蟑螂;成都灭蟑螂;成都杀蟑螂药;成都除虱子;成都除螨虫;成都除跳蚤;成都驱蚊子;成都灭苍蝇;成都除蚂蚁;成都杀蜈蚣;杀虫子;杀虫药;成都专业除虫公司;成都专业灭鼠公司;灭害虫
龙华法院认为,2011年6月8日23时许,张某美在海口上邦百汇城某公司经营的KTV305号包厢消费时,被老鼠咬伤。该公司作为经营者未能尽到安保义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,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四十一条、《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二条的规定,做出以上判决。
宣判后,张某美对于判决结果不满意,表示要上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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